全媒記者 蘇鈺杰
為有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于去年12月通過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共九章六十二條,對船舶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以及長江三角洲區域合作等進行了規范。
《條例》對內河和海域的船舶污染防治作了統一規范,明確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國家授權管理的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拆解、裝卸、打撈等與水域環境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條例》強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明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船長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方面依法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
《條例》規定各類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處置方式,要求各類排放源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污染物排放,并建立健全相關監測、檢測等制度。對于違反本條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行為,《條例》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罰款等。
《條例》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本市范圍內開展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職責分工和協調機制,加強長江三角洲區域船舶污染防治聯防聯控,社會公眾可對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條例》的實施,為上海市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打造符合上海實際、體現上海特點的船舶污染防治長效機制,有助于提高上海市對于內河和港口區域的綜合管理能力,貫徹落實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切實保護長江生態環境,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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